聯合新聞網

台北市陳姓商人還是窮學生時與張姓工廠女工結婚並受張家照顧,張女還生下六個女兒;他卻重婚並生下一子後赴美國經商致富,如今向法院訴請與張女的婚姻不成立。法院查明後,判決與張女的婚姻有效。


年約六十幾歲的陳姓商人戶籍上登記的配偶是劉姓女子,與劉女生有一個兒子。他在台灣高等法院打官司時,還在法庭上對與他共同生活四十年的張女惡言相向,罵張女是「妓女」;法官看不下去反問:「你為什麼跟妓女生六個女兒?」


判決指出,陳姓商人與張女在一起時仍是學生,張女則是工廠女工;陳當時家境不佳,曾住到張女家中。


由於當時民風保守,兩人在五十三年三月八日,曾於張女家三合院的公廳舉辦婚宴,還有放鞭炮、交換戒指、祭祖等儀式;不過,由於張女生下的六個孩子都是女兒,沒有男丁,陳不願到戶政單位登記。


陳姓商人後來又與劉女結婚,生下一名男孩。他赴美國創業時,便帶著兒子與劉女前往,後來在美國的事業發展不錯,累積不少財富。


張女雖與陳姓商人感情轉淡,但六個女兒長大後都有不錯發展,在得知丈夫陸續將名下財產移轉到兒子名下後,憤而在美國提出離婚訴訟,要求財產分割。


陳姓商人則回台提出婚姻不存在之訴反制。他強調自己戶籍上已有劉女為配偶,並聲稱與張女從未舉行公開結婚儀式,沒有任何照片、喜帖等可資證明,即使曾在女方家中宴客,依台灣習俗只算訂婚、並非結婚。


不過,張女找來當初參加喜宴的客人,證明當時有多人參加婚宴,且有交換戒指、祭拜祖先等婚禮儀式;加上兩人女兒的結婚喜帖上,明白列陳與張女是新娘的父母。張女並強調,當時因物資貧乏,兩人無力負擔拍照、印喜帖等費用。


一、二法院審理後,都認定當初在女方家中舉辦的婚宴已具結婚儀式,且有兩人以上證人,兩人婚姻成立;至於陳姓商人因此可能有重婚罪問題,法院將另外究辦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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